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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父亲电视被起诉 入室盗窃如何定罪?

刑事资讯     彭起     2017-12-25 阅读:24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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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父亲电视被起诉

今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家住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附近的贾大爷回到家,发现自家大门被撬,客厅墙上挂的三星电视机不见了。经警方侦查,撬门偷走电视机的不是别人,正是贾大爷的儿子贾某。

原来,案发当日下午,贾某趁父亲离开西安不在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榔头、螺丝刀等工具来到父亲所住小区,准备实施盗窃。途中,遇到其朋友王某(另案处理),二人共同前往。到房子后,没有钥匙的贾某和王某用榔头和螺丝刀撬门未果,随即又从他人处借来撬杠,最终将房门撬开。

进入房间后,贾某看到客厅里一台液晶电视机,随即盗走,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4月1日,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贾某交代,自己已将卖电视机所得的500元花光。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400元。近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贾某提起公诉。

入室盗窃如何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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