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路见不平”助警抓贼
深圳南山区西丽派出所的郭警官,驾驶警用摩托车在辖区巡逻,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引起了他的注意。
“我发现他外套里面夹了一个鼓鼓的东西,而且通过照片的比对我怀疑这个人,跟以前在我辖区这边作案的嫌疑人非常相似。”经技术手段确认,这名男子姓顾,此前在深圳南山、宝安等地涉嫌 多宗入室盗窃案。发现行迹暴露后,嫌疑人马上到路口上了一辆出租车。郭警官见状,用警用摩托车将出租车拦下。“嫌疑人用脚在前排把门踹开,踹开以来准备往外闯,我就抱着他的脖子把他抱在地上,他拼命挣扎我就大声喊抓贼抓贼。”
就在双方僵持的时候,两名年轻小伙子跑了过来,帮助郭警官将犯罪嫌疑人制服。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郭警官起获了一批赃物,随后,将其移送至派出所。而当郭警官得知,热心的小何和小郑来自广西,正在四处找工作时,他马上向上级汇报了这个情况。18日,经过审核考试后,小何和小郑 通过保安公司,被招入警方协勤人员的队伍。
盗窃犯罪嫌疑人被抓到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