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酒店水电工芦某晚间驾驶摩托车,不慎将一位老妪撞倒,因为担心被抓,其肇事逃逸,为了躲避赔偿,他把案发时穿戴的衣服、头盔及车上携带的雨衣等物品全部扔掉,欲毁灭证物,幻想民警找不到其头上来。经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休宁警方发现倒地老妪系休宁县榆村乡富溪村的66岁孙某,其被不明车辆碰撞致伤,后经市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不幸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未了逃避处罚,而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被害人因为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若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即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将孙某撞倒,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后芦某为逃避处罚,毁灭罪证,肇事逃逸,致使孙某未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死亡,芦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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