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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经商多次逃税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资讯     彭起     2018-02-23 阅读:3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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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经商多次逃税

江西人徐某某在多地经商,自2005年开始承租会泽县百货公司大楼做生意,并注册了一个公司,自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徐某某将公司部分楼层、柜台租赁给他人经营,其隐瞒期间产生的收入,另外2010年、2011年该公司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逃避缴纳地方税款96598.08元。期间在会泽县地方税务局催缴缴纳税款时,徐某某将其联系方式换之(辩解称半年内没有用手机),拒绝缴纳税款,经过会泽县地方税务局两次催缴税仍未缴纳,根据逃税罪201条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徐某某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以及比例均已到逃税罪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逃税罪。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行为人有逃税行为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行为,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补缴应纳税款,徐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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