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侵入计算机获取景区门票 应如何定罪?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8-03-20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景区门票数据

赵某盗取了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检售票系统源程序和服务器密码,后在自己电脑上编写程序,可以秘密侵入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检售票系统,修改该影视城某景区门票数据。然后以195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一人次的某景区原始电子门票卡,赵某侵入检售票系统,根据卡号将人数修改为6-8人,出售给游客。共改卡20余张,获利4万余元。

法院判决:侵入计算机获取景区门票,应以盗窃罪定罪

某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犯罪的,应以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盗取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检票系统源程序和服务器密码,并在自己电脑上编写程序侵入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检售票系统,修改该影视城某景区门票数据,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赵某通过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卡号对应人数,出售给游客,获利巨大,同时也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结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