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婚外情纵火杀妻
2007年12月,陈某与李乙结婚并入赘李家,与岳父李甲、岳母江某一起居住。2008年11月21日,李乙生育了儿子李丙。2010年底,陈某租了一处工场加工电路板,后将之前认识的袁某雇到该工场帮忙,并与袁某产生了婚外情。2013年开始,陈某萌发离婚后与袁某结婚的念头。后袁某于2014年11月离开了陈某的工场,陈某为未能离婚并与袁某结婚而感到内疚。2015年1月2日19时许,陈某回到家中。当晚22时许,北睡房的李乙与儿子李丙、南睡房的江某先后入睡。随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到其工场。次日(3日)凌晨5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工场返回家中,拿走了妻子李乙放于北睡房柜子抽屉里的现金500元,将家中部分衣物从该房间睡床边一直铺放至客厅及厨房的地板上,并浇洒上家中饮料瓶装的煤油,将一根点燃的线香平插在李丙的一只棉拖鞋上,将拖鞋放在衣服上面,并将火柴架在线香上用来延时引燃起火。完成上述放火设置后陈某便反锁房门驾驶摩托车回到工场睡觉。不久,该房间起火发生火灾,李乙和李丙因火当场窒息死亡,家具等物品被烧毁。
法院判决:纵火杀人,构成放火罪
陈某故意纵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因婚外情纵火杀妻儿,以放火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因婚外情,在和岳父母及妻儿同住的家中纵火,致其妻子和儿子当场窒息死亡,家具财物损毁。陈某虽是杀人的故意,但其实施的放火行为却是损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陈某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放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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