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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开车撞向人群,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8-04-13 阅读:4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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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报复开车撞向人群

2015年8月23日,郭A与同村村民郭某甲赌博时发生争吵,郭A指责了郭某甲之子郭某乙。2015年8月25日下午,郭某乙遇到郭A,两人为此事发生争吵。当天21时许,郭某乙在县城纠集一同吃宵夜的陈甲、陈某乙、钟某等人,驾驶一辆丰田牌汽车和一辆日产牌汽车到郭A屋外找郭A理论。因未找到郭A,郭某乙等人打烂郭A房屋的一处窗户玻璃后返回县城。当天22时30分许,郭A返回家中得知情况后,打砸了郭某乙家的门窗,随后到县城住宿。郭某乙得知家中门窗被砸后,于2015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纠集伍某某、陈甲、陈某乙、钟某和罗甲、熊某某等人,驾驶上述两台车到村里找郭A寻仇未果,郭某乙遂带领众人持东洋刀等器械打砸郭A新房卷闸门、水管等物。众人随后驾车到陈甲家休息,陈某乙和钟某中途下车离开。2015年8月26日8时许,郭某乙因其父郭某甲需要用车,遂和陈甲分别驾驶上述两台车,搭载伍某某、罗甲、熊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并将两车停靠在屋前。与此同时,郭A电话邀请郭某庚为其调解与郭某乙的矛盾。当A骑摩托车搭载郭某庚驶近郭某乙屋前时,郭某乙从门前停靠的小车内拿出一把管铩朝郭A冲过去,罗甲、熊某某也各自从小车内拿出一把东洋刀紧随其后。郭某庚见状跳下摩托车阻拦。郭A随后驾驶摩托车到一碎石场,卸下停在该处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上的部分石料,驾驶该货车行驶至郭某乙屋前。郭A向左猛打方向盘,货车越过道路中间线向站在郭某乙屋前的郭某甲、罗某乙、郭某庚、郭某乙、伍某某、罗甲和熊某某等人撞过去。货车撞到湘停在郭某乙房前丰田牌汽车车头,侧翻后向前滑行,将躲避不及的罗甲压在车厢后部下面,致罗甲当场死亡;货车驾驶室右前顶部撞压到停在路边的日产牌汽车左侧中后部,推动日产牌汽车将躲避不及的熊某某当场撞死。

法院判决:为报复开车撞向人群,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郭A为报复而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冲撞人群和车辆,造成二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人另案处理。

律师说法:为报复开车撞向人群,危害公共安全,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郭A因口角与人发生争执,为打击报复,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开车撞向人群,致二人死亡、两辆车毁损。郭A明知开车撞人会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仍开车撞向人群,其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而不是明确目标人的生命安全,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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