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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币制造者提供运输服务,是否构成运输假币罪?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8-04-19 阅读:24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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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假币制造者提供运输服务

2016年9月29日下午18时许,李某(另案处理)指使吴某驾驶李某的面包车运载假人民币到某县,并交代吴某到达目的地下高速后拨打代号“经理”的电话,将假币交给“经理”。当晚21时50分,吴某驾驶面包车驶入高速公路一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面包车上缴获假人民币37箱,吴某在现场试图行贿民警遭拒绝。经银行清点、鉴定,缴获的人民币属第五套2005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共计726,610张,合计面额72,661,000元。

法院判决: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构成运输假币罪

吴某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说法:明知是假币而运输,以运输假币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吴某明知李某交代给他的物品是假币,仍同意为李某提供运输假币的服务,吴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且吴某运输的伪造的货币面额达72,661,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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