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承揽工程事先与其他投标人串通
一公路二期工程招标单位乙市公路局,该工程由乙市发改局批准立项,并对项目招标事项予以核准,采用委托招标形式和公开招标方式。2012年2月24日,乙市公路局委托招标代理丙顾问公司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甲省公路局审查批准。2012年5月,乙市公路局委托丁咨询公司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评审。丁公司聘请的评审人员张某评审该工程总造价为94794518元。
戊路桥公司为了承建该工程,在没有公路建设资质的情况下,由戊公司经理吴某联系具有公路建设资质的己公司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约定己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戊路桥公司施工建设,戊路桥公司支付己公司管理费500000元,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2012年7月9日,戊路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公司的账户分别转钱到己公司、庚公司和辛公司的银行账户。次日,己公司、庚公司、辛公司各将戊公司转账的钱汇入乙市公路局的银行账户作为投标保证金。
2012年7月18日,吴某与己公司、庚公司、辛公司等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的人员商议,并安排食宿;次日安排车辆接送参与投标的人员前往交易中心投标。2012年7月27日,己公司以89968693元中标该建设项目,中标后戊路桥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随后该工程由戊路桥公司施工建设。
法院判决:串通投标人损害他人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
戊路桥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与己公司等公司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使己公司中标,吴某作为戊公司经理积极联系己公司等参与串通投标的人员,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为承揽工程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以串通投标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戊公司在没有公路承建资质的情况下,不能参与该公路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但戊公司为了承揽该工程,与己公司私下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约定中标后由戊公司承揽。戊公司为使己公司中标,与己公司、庚公司、辛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帮助己公司中标,该行为侵犯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吴某作为戊公司经理积极筹备串通投标,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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