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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书,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8-04-27 阅读:63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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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牟利销售盗版书

自2013年底至2015年3月,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开设的书店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图书。2015年3月2日,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非法经营盗版图书。同月4日,相关部门在胡某存放盗版图书的仓库内查获图书43507册。经鉴定,其中40152册书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法院判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律师说法:以谋利为目的销售盗版图书,数额较大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胡某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出版物,其销售行为即发行的行为,仓库内存货达四万余件,胡某的销售盗版图书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因相关部门及时查获胡某违法行为,其侵犯著作权的罪行未能既遂,因此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结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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