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合同款
2015年6月8日,柯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号码与甲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由柯某代理销售甲公司的电力设备。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柯某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多份电力设备销售合同,由甲公司销售电力设备给乙公司,合同价款共计308262.4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先后汇款240239.2元至甲公司账户。柯某对甲公司负责人李某谎称该货款是其个人和乙公司的货款,李某信以为真,遂将240239.2元货款转给柯某。2016年7月18日,柯某伪造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伪造的收条给乙公司,将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货款68023元骗走。2015年11月,柯某以销售代理人身份找到丙公司负责人何某签订电力设备买卖合同。柯某谎称该设备采购价格为33万元,后伪造甲公司印章与丙公司签订合同。随即柯某使用私刻的丙公司印章将采购价格37万元合同送至甲公司。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定金66000元打给甲公司,柯某对甲公司负责人李某谎称该货款是他和丙公司个人货款,李某信以为真,遂将66000元货款转给柯某。后柯某伪造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伪造的收条给丙公司,将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货款132000元骗走。之后甲公司多次联系柯某均无果,柯某携款逃匿。
法院判决: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以合同诈骗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柯某以虚假的身份做甲公司的销售代理,以甲公司名义分别与乙、丙公司签订不可能履行的合同,并将乙、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合同履行货款从甲公司骗走,携款逃匿,致使甲公司遭受巨大损失,柯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柯某的行为亦是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同时也成立诈骗罪,但基于特别条款先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柯某应适用合同诈骗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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