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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而杀人,是否应判死刑?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8-05-04 阅读:32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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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口角而杀人

何甲与何乙系同村村民。何乙的头脑反应稍慢于常人,年近四十,一直未婚。2016年3月22日11时许,何甲在其家附近的山中采蘑菇时遇到何乙。何甲出口调侃何乙与该村一六十余岁的五保户有情人关系,何乙听后一再反讥让何甲的老婆嫁给该五保户。何甲恼羞成怒,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欲打何乙,何乙见状跑向山中小路躲避,何甲用该石头砸向何乙并砸中何乙头部。何乙挨砸后继续往前跑了几步后受伤倒地呼救。何甲追上后见何乙头部在流血,害怕打伤何乙的事情被他人知道,自己又无力医治,遂起意杀害何乙,即用手掐何乙颈部,并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朝何乙头、颈部猛砸数下,致何乙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因口角而杀人,情节恶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何甲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而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何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仅因邻里间口角而杀人,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应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何甲与何乙为同村村民,两人在山上采蘑菇时相遇,因村民之间的调侃而引发口角,本身就是极小的矛盾,但何甲首先出手伤人,又仅仅因为无法支付医药费而起意杀人,并将犯意付诸行动,最终杀死何乙。何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何甲的杀人动机极为微小,且犯罪对象是一起生活的同村村民,其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极易造成同村村民恐慌,因此对何甲应适用死刑,但可不必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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