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
2006年11月份,甲村委会多次召开村二委干部会议,研究村的村道、桥梁、村址建设、下水道安装及土地租赁的统筹资金上缴问题。陈甲时任甲村委委员、一片片长,为落实村委会要求各片上缴统筹费的会议精神,于2007年1月至5月期间,多次主持召开甲村一片党小组长会议、村民组长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最后决定将一片辖区内的A、B二处农用地通过开标出租方式,转让给村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住宅用地,并将该出租方案上报甲村村委会。事后,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甲村一片以出租方式公开招投标,将上述二处农用地36.166亩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陈丙(系村主任陈乙之子),用于非农建设,出租期限50年,租金人民币1391.065万元,承租方陈丙一次性缴交租金人民币1029.405万元,余361.66万元以管理费的形式按每年每亩2000元逐年缴交。2007年6月1日,甲村一片片长陈甲和分管村国土工作的村委会主任陈乙代表甲村与承租人陈丙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事后补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事后,陈丙在没有取得县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全部填土平整(包括毗邻的部分国有水域,面积2.414亩一并平整),并在平整的土地上基建了一幢用于居住的建筑物。
法院判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陈甲作为甲村一片片长,在其所在单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参与组织并直接实施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陈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说法:未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本案中,陈甲作为甲村一片片长,同时作为甲村村委会委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国土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甲村两处农业用地36.166亩以出租方式转让给陈丙用于工业使用,牟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甲村构成单位犯罪,同时甲作为甲村一片片长、村委会委员,是甲村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定罪。所以陈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陈乙、陈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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