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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人严重不负责任,是否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8-05-04 阅读:63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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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重大失误,对评估标的做出错误认定

2011年10月至12月,甲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丙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进行评估。接受委托后,朱某作为甲评估公司指定承接业务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将不具备“五通一平”的地块儿,错误认定待估宗地具备“五通一平”,于同年12月7日出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该报告认定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人民币4800万元,后乙银行根据该评估报告向丙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造成该贷款至今未归还。案发后,当地公安局委托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价格鉴定,认定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人民币3060.344万元。2016年7月18日,经司法拍卖,某土地储备中心以人民币20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A地块和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中A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1008.6156万元。

法院判决:履行资产评估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朱某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律师说法:资产评估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朱某作为资产评估人,需本着公允的态度履行职务,但朱某在对丙公司所有的土地进行评估时,严重不负责任,对不具备“五通一平”的土地,错误地认定为具备“五通一平”,致使乙银行依据该评估报告发放巨额贷款给丙公司,导致贷款至今未还,给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朱某在进行土地评估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对朱某应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事实罪定罪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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