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因口角当众撕扯对方衣服,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8-05-16 阅读:52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口角当众撕扯对方衣服

2015年7月11日下午16时许,杨某与其女儿马某,在某市场外与邵某偶遇,杨某、马某因琐事与邵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杨某、马某当众对邵某实施殴打、撕扯邵某衣物,致其私密部位暴露与众;同时,煽动围观人群进行拍照、录像,后该视频被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到网上流传。事后杨某与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邵某经济损失,获得邵某谅解。

法院判决:以暴力方法侮辱他人,构成侮辱罪

杨某、马某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并煽动围观人员拍照、录像,被他人网上流传,情节严重,杨某、马某均构成侮辱罪,判处杨某拘役六个月,判处马某拘役四个月。

律师说法:公共场所侮辱妇女,以侮辱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杨某与马某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手段撕毁邵某身上衣物,致使邵某私密部位暴露于众,并煽动围观人员拍照录像,致使视频被发到网上,对邵某造成恶劣影响,杨某与马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且实施地点在公共场所,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杨某与马某有自首情节,且二人悔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邵某损失,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结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