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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锁定他人手机敲诈勒索钱财构成何罪?

刑事案例     陈飚     2018-05-15 阅读:55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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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远程锁定他人手机敲诈勒索钱财被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至11月,张三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聊天,谎称自己的苹果手机因故障无法登录“iCloud”(云存储),请被害人代为登录,诱骗被害人先注销其苹果手机上原有的ID,再使用被告人提供的ID及密码登录。随后,张三立即在电脑上使用新的ID及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利用苹果手机相关功能将被害人的手机设置修改,并使用“密码保护问题”修改该ID的密码,从而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张三再在其个人电脑上,用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采用这种方式,张三作案共21起,涉及苹果手机22部,锁定苹果手机21部,索得人民币合计7290元。2016年11月24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通过修改被害人手机的登录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智能手机设备,使之成为无法开机的“僵尸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的行为。造成10台以上智能手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构成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目的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张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律师说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1. 智能手机和计算机一样,使用独立的操作系统、独立的运行空间,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等程序,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实现无线网络接入,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敲诈勒索罪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手段行为构成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目的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牵连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比较二者的法定刑,应以重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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