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下载公司数据并出售依法被提起公诉
张三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拥有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具有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但该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私自在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下载非工作范围内的电子数据信息。2016年6月至9月,张三利用掌握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后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37000元。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擅自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说法: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下载公司数据并出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张三将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本公司账号、密码、Token令牌等交由卫梦龙登录该公司管理开发系统获取数据,并通过网络销售卖钱,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