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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或儿童当街乞讨,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8-06-17 阅读:30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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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组织残疾人或儿童当街乞讨

自2013年开始,郑某同刘某2(已判刑)以暴力、胁迫等方式组织聋哑人员刘某1、弓某1等人在多市通过叫路人捐款献爱心后赠送小饰品的方式进行乞讨。其中,郑某负责制定任务,刘某2负责向聋哑人员传达郑某的命令、分发饰品、收取乞讨所得财物、记账等。弓某1因被恐吓无法摆脱而向其父亲求救,后其父亲报警。

法院判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郑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说法: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郑某与刘某2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聋哑人员沿街乞讨,将乞讨所得归自己所有,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因郑某同样作为聋哑人,归案后主动坦白,所以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结语:以上就是组织残疾人或儿童当街乞讨,是否构成犯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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