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王某某预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2012年7月17日12时许,李某、王某某分别驾驶其自有车辆在道路上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随后李某以肇事者的名义打电话向平安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李刚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4401元。李某分得赃款19401元,张某某分得赃款5000元,余款被王某某分得。案发后李刚和张某某所得的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法院判决:李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共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律师说法: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某都为了取保险金,实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使得骗取了保险公司104401元的保险金。数额较大。因此,该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最终定罪量刑时,还有考虑其二人的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以及二人犯罪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等,做到准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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