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职务侵占
近日,宋喆职务侵占一案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控告,宋喆利用担任王宝强工作室总经理及经纪人的职务便利,采取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工作室所属的各项款物,并且达到了一定数额,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侵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刑罚》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办理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例如:实施侵占行为人的身份是否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所担任职务的便利,是否有对所在单位的财务侵占的行为,侵占的财物是否归所在单位所有,侵占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程度,侵占行为是否是故意为之,等等。此案中,如果要准确认定宋喆是否真正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结合前述各方面,逐项搜集相应证据。此外,还要结合宋喆侵占财物的手段、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充分考虑其有无自首、立功等表现,最终做出是否从宽处理的裁判。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处罚。
以上就是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犯职务侵占罪,应受什么刑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