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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子女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陈飚     2018-08-14 阅读:19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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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三系未成年人 多次盗窃被抓

陈某、王某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6月3日,王某在市人民医院早产一对双胞胎女婴,同日该双胞胎女婴在市人民医院儿科入院治疗。后陈某、王某夫妇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双胞胎女儿的治疗以及抚养费用,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6月6日离开市人民医院,将自己刚出生的双胞胎女儿遗弃在医院。2012年8月23日,市人民医院将该对双胞胎女婴送往社会福利中心寄养。期间,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曾联系陈某和王某,一直未去认领。案发后,陈某和王某已支付社会福利中心寄养费用人民币30000元,且已将遗弃的双胞胎女儿领回。

法院判决: 陈某、王某构成遗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王某在对于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在医院通知其后仍未去认领,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也将被遗弃的未成年子女领回,支付了社会福利中心的寄养费用,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构成遗弃罪

1.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本罪的侵害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本罪的法益界定为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抚养的权利。因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承担扶养义务,会使被抚养人的生活遭受巨大困难,可能会对健康、生命造成危险。

3.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5.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本案中,陈某、王某在对于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在医院通知其后仍未去认领,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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