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钱包,构成盗窃罪吗
2014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乘坐公交车行驶至某站点时,将乘客被害人杨某某的挎包拉开,盗窃包内仿GUCCI钱包一个(价值97元),内有现金21元。案发后赃款物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冯某乘坐公交车时,将乘客被害人杨某某的挎包拉开,盗窃包内仿GUCCI钱包,钱包的价值加上现金合起来的数额虽然不大,但是该行为属于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中典型的行为之一。如果冯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本人为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结合他实施扒窃的书证、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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