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趁人不备抢夺他人物品,构成抢夺罪吗
赵某某、沈某某经事先预谋,于2014年5月30日10时许,赵某某垒驾驶二轮摩托车,沈某某菊乘坐,在道路上行驶,在与尹某某并排行驶时,乘其不备,抢夺其所佩戴的黄金项链及项坠。经鉴定,被抢项链及项坠价值人民币6584.4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趁人不备抢夺他人物品,构成抢夺罪吗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某、沈某某有事先预谋,属于对犯罪存在共同故意。赵某某垒驾驶二轮摩托车,沈某某菊乘坐,与尹某某并排行驶时乘其不备,抢夺其所佩戴的黄金项链及项坠,属于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被抢项链及项坠价值人民币6584.4元,此数额也达到了抢夺罪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当地标准确定。综合来看,赵某某、沈某某二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抢夺罪。当然,在对二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要看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在对赵某某、沈某某作出量刑时,应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有无自首等、立功等情节,只有这样,才能作出科学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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