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为泄私愤损坏他人车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2017年10月30日1时许,甄某某为泄私愤,在某市一小区门口,采用碎玻璃划伤和砖头打砸的方式将张某的轿车毁坏,车辆的四个车门、车门上的4块玻璃、前机盖、车顶、前后挡风玻璃和两个后视镜被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毁坏的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564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甄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律师说法:为泄私愤损坏他人车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要根据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具体规定执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王某甲应当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
本案中,甄某某为泄私愤,故意将他人车辆损坏,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总计5640元,根据当地标准,可能构成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即甄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然,在对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时,还要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甄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对其量刑时,还要考虑其认罪态度如何,是否赔偿对方损失,是否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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