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拒查酒驾打伤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2017年10月3日21时许,某市某交警大队民警在该市执行查处酒驾任务时,辛某某、王某抗拒执法,殴打、推搡民警,致使民警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辛某某、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受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律师说法:拒查酒驾打伤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查酒驾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辛某某、王某拒绝民警检查酒驾,并将民警打成轻微伤,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性质为妨害公务行为。在认定辛某某、王某是否构成构成妨害公务罪时,还应结合二人的主观状态、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等证据作出判断。如果辛某某、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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