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与同事发生口角厮打时将其捅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王某与代某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7月22日22时许,王某因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与代某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期间,王某用水果刀将代某某左侧胸部捅伤。经鉴定,代某某左肺下页裂伤、膈肌破裂、胃破裂,鉴定为重伤二级;左侧血气胸,鉴定为轻伤二级;左胸乳头外侧腋前线至背部扩创伤口、其下方引流创口,腹部脐左侧手术创口、其外侧引流创口长度累及1000px以上,为轻伤一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与同事发生口角厮打时将其捅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因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与同事代某某发生口角,后在厮打过程中将代某某捅伤,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最重达重伤,超过了了故意伤害罪的最低伤害标准。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如果王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正常,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王某进行作出定罪处罚判决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和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王某的认罪认罚态度等作出适当量刑。同时,还应当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求,判处王某承担徐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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