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应受何种刑罚
2014年12月5日晚上20时3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某市一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工厂门口时,与何某甲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与何某甲、阮某某三人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说法: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应受何种刑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该罪不以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
本案中,王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57mg/100ml,明显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在判断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当以酒精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对王某某量刑时,考虑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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