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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9-03-15 阅读:3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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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当众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张某、马某、王某某在某酒吧因敬酒问题对刘某心怀不满,后三人驾车跟随刘某至一酒店门口,当众随意殴打刘某,致刘某轻伤二级,三人在驾车逃离现场时为摆脱李某某,致李某某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王某某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说法:当众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马某、王某某在驾车跟随刘某至一酒店门口,当众随意殴打刘某,造成蒋某某轻微伤,属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在对张某、马某、王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应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同时考虑其年龄和是否达到16周岁以上,精神是否正常。如果认定张某、马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应按照刑法规定,结合张某、马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

以上就是对“当众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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