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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带老鼠进海底捞索赔 涉嫌敲诈勒索被诉

其他危害社会犯罪          2019-03-20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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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郭某自述,此前在媒体上看到山东潍坊一顾客在呷哺呷哺吃出老鼠获赔500万的报道,便想效仿。2018年11月11日,郭某回老家时,在家中找到一只刚出生的幼鼠,并用矿泉水瓶带回北京。

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郭某同妻子前往丰台区某海底捞就餐,趁服务员不注意,将老鼠放进火锅里。随后,喊来服务员后用手机拍摄视频要求索赔。

郭某称,海底捞工作人员与自己商量赔偿过程中,曾提出换锅底、赠送免费餐劵、赔偿5000元等赔偿意见。但他均没同意,要求海底捞借鉴山东呷哺呷哺事件赔偿人民币500万元。当晚与海底捞谈判未果。

2018年11月14日,郭某打电话12315投诉,并表示如果不解决会向媒体反映此事。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郭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庭上,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但郭某表示,索赔500万只是随口一说,并没有坚持,且事发当晚在海底捞店内,自己离开前已经表示放弃一切索赔。

“当时喝了点酒,我也是脑子一热才说出要赔500万的话。”郭某称,自己最初只是想要通过老鼠免单,但后来发现海底捞向其认错,便开始想要更多的好处。对于自己的行为,郭某表示十分后悔,愿意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指控没有异议,但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应从轻处罚。庭上,出示海底捞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人郭某在事后向海底捞补未结餐费及补偿费用共计2797元。辩护人认为,郭某在事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且存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应当从宽处罚。

该案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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