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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9-07-25 阅读:28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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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贩卖毒品罪案件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9月23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7日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湘***刑初***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代希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代某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申请撤回上诉。

代某贩卖毒品罪,二审法院审查认为: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代希龙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代某贩卖毒品罪,光华律师团点评:

      毒品犯罪不但危害个人生命安全,如不严厉打击,还会严重影响民族整体素质,扰乱整个社秩序,所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对震慑和教育其它犯罪分子具有积极意义。

代某贩卖毒品罪,二审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代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9)湘刑初***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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