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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大庆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渎职犯罪          2019-07-30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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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大庆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案件事实:

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贾某,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退休干部,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黑06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一审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秀、袁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某及辩护人王**、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大庆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法院审查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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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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