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车致人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导读:武某无证驾驶违规停车,导致他人重伤,为逃避责任,找人顶替,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武某在一个雨夜无驾驶资格驾驶汽车,并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后离开车辆。李某手持雨伞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武某随意停放在道路上的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时武某正好赶回现场,看到发生交通事故,便叫来为自己邓某顶替。交警到现场后,邓某自称是其驾驶该小型轿车。因李某伤情严重,医疗费数额较高,邓某反悔,提出不愿再为武某顶替。邓某遂与武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因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伤情鉴定,李某构成重伤。
武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武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起交通事故不是武某在驾车过程中与李某相碰撞导致的,当时武某驾驶的车辆是出于静止状态,而且武某也不在车上。武某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警部门认定武某因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已对其逃逸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进行过一次评价,若将其作为构罪条件,则存在重复评价问题。故该案中武某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武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将车辆违规停放在道路上,并且事故发生后找人顶替,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属于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条第2款之规定,武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节,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需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武某是否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二是武某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时,武某的车辆虽处于静止状态,且武某并未在车辆内,但是,车辆的违规停放是由于武某的无驾驶资格驾驶行为产生的,并且武某驾驶的车辆是违规停放在路上,武某没有结束他的这次无驾驶资格的驾驶行为。他的这次违规停放只是武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该事故为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结果,故武某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武某看到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不是救助受伤的李某,而是找邓某顶替,企图逃避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法律责任。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邓某自称是其驾驶的肇事车俩。这样一来,无论武某在没在事故现场,他都属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武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之规定,武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节,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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