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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案例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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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1999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宁阳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一部刑诉〔202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强奸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业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6日6时许,被告人石某在刘某帮助下进入淄博市张店区步行街格林豪泰2011房间,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巩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刘某、岳某、任某的证言、被害人巩某的陈述、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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