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专科文化,北京市朝阳区××院体检医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谢连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1月5日至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院二层内科诊室内,对××大学学生进行内科体检的过程中,以触摸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牛某、关某某等二十余名在校学生实施猥亵。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为满足个人淫欲,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当庭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至6日,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院二层内科诊室内,对××大学学生进行内科体检的过程中,以触摸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牛某、关某某等二十余名在校学生实施猥亵。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被害人牛某陈述:××
2.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明:××
3.被害人于某1、吴某12、关某、马某、常某、褚某、于某12、李某1、李某12、陈某、董某、常某2、雷某某、王某某、胡某某2、高某、张某某、王某某2、刘某、张某2,王某某3、张某某2、窦某某、余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11月5日、6日,被害人于某1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院进行内科体检时,存在被体检医生王某直接或被要求脱裤子,并被触摸阴部的情况。
4.证人孟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朝阳区××院内科主治医师,日常负责内科常见病的诊疗工作。女性内科体检分为已婚和未婚女性俩种检查,两种检查都包含以后抽血全套检查、尿常规检查、拍胸片、心电图、B超、查体,已婚女性还有子宫附件阴式B超、宫颈刮片检查(TCT),检查主要采用视、触、叩、听集中方式,即先用视觉观察,然后采用触诊碰来检查,再用手指叩击相应器官,最后采用听诊器听诊来检查心、肺、腹部,还包括浅表淋巴结的一些触诊,即采用手部接触的方式来检查被查体者的部分部位。检查浅表淋巴结的部位有颈部、锁骨下部、腋窝、腹股沟外侧。内科检查不需要女性被检查者脱除衣物,只需要露出检查的部位就可以,最多需要女性脱掉胸罩即可完成心、肺、腹部的检查,也不需要脱掉内裤,只需要露出肚子就可以了,即使检查腹部股沟的浅表淋巴结,被检查者穿着内裤也可以被检查。仅有针对已婚女性的子宫附件阴式B超、宫颈刮片检查才需要女性脱掉内裤。
5.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朝阳区××院体检科主任,2020年11月5日至6日,有80名××大学的学生在医院进行××体检。检查的项目有谷丙转氨酶抽血检查、妇科检查、内科检查、胸片检查。妇科检查是由专门的妇科大夫进行检查的,内科检查主要是听心肺、摸肝脾、摸腹腔。内科是王某负责检查,具体检查流程是使用听诊器听心肺,用手对肝脾及腹腔进行触摸,被检查部位是心脏、肺部、肝脾腹部位置。内科检查不会检查到妇科部分,检查部位基本都在肚脐以上。内科检查是检查不到女性阴道部位的。
6.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我是××大学学生,2020年11月6日,我和同学去朝阳区××院进行体检,8点左右,我在内科体检室外排队检查,前面检查完的同学出来说内科检查要脱内裤,还摸阴部。我觉得奇怪,就问内科门外的护士内科检查是否需要脱裤子,护士说不需要。我要求护士去确认一下,然后护士到内科问完大夫后回答我说不需要脱内裤,还说如果不想检查可以放弃,放弃也不会影响办证。我把情况和排在我后面的同学说了一下,
我就走了,放弃了内科检查。
7.证人冯某证言证明:我是××大学师范学院辅导员。2020年11月6日10时许,郭楠主任告诉我说有部分学生向她反映,在体检的时候被内科医生性骚扰了。当天学生体检回到学校后,大约有四五名学生来反映,在内科检查的时候,医生未经女生同意,自己动手将女生的裤子及内裤脱了,男医生在没有戴口罩和手套的情况下,直接用手触摸到了女生的阴部。后来根据消校方统计,有31名女生反映在体检中受到了侵犯。
8.证人夏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朝阳区××院院长。内科检查不需要脱掉内裤,内科检查不涉及隐私部位,所以一个男大夫体检是可以的。医院的体检有相应的流程规章制度,我们可以提供给民警。
9.证人郭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朝阳区××院体检科的见习护士。2020年11月5日至6日,有很多××大学的学生来医院进行办健康证的体检,女生居多。6日上午,有大约两三名女学生问我,说她们还没有进行内科检查,但是听已经检查完的同学说需要将裤子脱掉,还有一个女同学问是否需要摸阴部。因为我不熟悉内科检查具体流程,我就走入内科检查诊室,找王某大夫问了下内科检查到底需要检查什么,是不是只需要按肚子就可以。王某大夫说是的,如果后面的学生不想查这项也可以。出来我跟学生说,内科检查只需要听诊、按肚子,不想内科检查也可以,不影响健康证的办理,后来那几个女学生就没有检查内科,找我测了血压就走了。
10.北京市朝阳区××院提供的《××》及相关说明证明:内科查体不涉及下体(阴部)检查。
11.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11月6日,民警接牛某报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院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12.被告人个人简历、资格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系北京市朝阳区××院内科医师。
13被告人王某供述:(2020年11月6日供述)内科体检需要将上衣撩至胸部上方,裤子在肚脐以下5厘米左右即可。2020年11月5日至6日,我在内科给被体检人进行体检。被体检人进入体检室,我让对方平躺在诊床上,将上衣稍微撩起露出肚子即可,然后我用手按压双侧肋下和大腿根部内侧,并问体检人是否有痛感,之后我再用听诊器听心前区,如有异常再单独询问并建议及时复诊,没有异常就结束体检。检查大腿根部内侧是触诊,就是用手按一下。2020年11月5日至6日,我没有帮体检人脱、穿或整理过衣服,没有将被体检人裤子褪至露出大腿内侧根部。我不记得有没有触碰到被体检人阴部的情况。
(2020年11月7日)2020年11月5、6日,我给学生体检时,摸了被检查人的胸部。我用听诊器对被检查人进行胸部听诊时,我故意用手蹭摸了对方的胸部。我摸了女性被检查人的腹股沟内侧,因为检查腹股沟淋巴结需要触诊那里,还有就是我有一点邪念,我想在检查时顺手摸被检查人的生殖器外侧,也就是对方的外阴部位。我有向下脱女性被检查人的裤子,有时候对方向下脱裤子太慢,我就帮他们一下,脱至腹股沟中线的位置。我没有故意脱过对方的内裤,有时候在着急和想让对方多暴露一点的情况下,我会在脱对方裤子的时候将对方的内裤带着向下脱。我无意中触碰过对方的外阴部位,具体多少人记不清了,我感觉是十多个女学生。
正常检查的时候也需要被检查者往下脱一点外裤,那两天体检的人比较多,我嫌他们脱的慢,我心里比较着急,再有就是内心有一些龌龊的想法,想占女学生便宜,我直接上手给她们的裤子往下脱了一部分。体检的正规流程我都正常做了,那两天体检的女大学生比较多,我临时起意借着体检的机会,我在检查腹股沟浅表淋巴结的时候顺手就用右手触碰了女大学生的外阴部,在听诊的时候也顺便用手蹭女学生的胸部。就是先用手指正常触诊他们的腹股沟淋巴问她们疼不疼,趁机用右手四根手指并拢,蹭一下她们的外阴。有的是隔着内裤,有的露出外阴了,我就直接用手触碰对方外阴。2020年11月6日上午,护士找到我说让我检查的时候注意点,有人反映我碰到不该碰的地方了,我就知道有女学生投诉了,我就没有再继续触摸后面被检查者的阴部。
(2020年11月10日供述)2020年11月5日至6日,我在内科体检过程中,肯定没碰过体检者的阴部。
(2020年11月30日供述)2020年11月5日及6日,我在工作过程中,用手脱了部分检查者的裤子和内裤,脱到肚脐眼下4CM左右的位置,有可能不小心碰到了被检查者的阴部。内科检查不需要被检查人脱内裤,不需要触摸或按压被检查人阴部。我当时有点犯傻,有占便宜的心态。
(2020年12月11日供述)2020年11月5日及6日,我在体检的过程中用右手触碰了被检查的女学生的外阴部。
(2021年1月13日供述)我没有用手脱过被体检人的裤子,没有用手触碰过被体检人的外阴部。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与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采信该部分供述。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多名医院职工证言证明,为本案被害人进行内科体检,不需要脱下内科以及触摸阴部,在体检当天,便有学生反映在内科体检中被触摸阴部并向护士求证,后向学校、医院进行反映。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法制观念淡薄,为满足个人淫欲,利用工作便利,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