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第六十四条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对被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对被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