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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需要哪些条件,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措施           阅读:6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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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是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也就 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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