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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刑事拘留审查后如何处理

强制措施           阅读:140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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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新华社北京 6月 27日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 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 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经研究,法律委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二、刑事拘留审查后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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