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是否能结婚
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对余刑一年以上需留所服刑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批,并征驻所检察人员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
据了解,关于狱中服刑人员结婚的问题,在公安部1982年下发的《监狱劳改队管理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罪犯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本市监狱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直遵照这个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下发之前,有关部门还将会按这个规定执行。
监狱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罪犯入狱后面临离婚的情况很多,尤其是一些刑期比较长的罪犯,不离婚的情况相当少。而主动要求与狱中服刑人员结婚的情况非常少见。关于这个问题,狱方采取的态度也比较谨慎。因为,罪犯最重要的是没有自由,很现实的问题是这样的婚姻如何维持?有了孩子怎么办?在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相关调查中,单亲家庭的孩子犯罪率是相当高的。
被解决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对策。
1、明确判决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2、改革监管体制,实行监狱和企业相分离;
3、增加看守所经费;
4、强化监所检察监督,一是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对余刑一年以上需留所服刑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批,并征驻所检察人员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二是监所检察人员除有建议权外,对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应有否决权。即未经驻所检察人员同意,不得留所服刑。三是对违法留所服刑实行专项检察、追究违法留所服刑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5、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增加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罪。
对审判、检察、监管、劳改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余刑一年以上应交付劳改执行,而拒不交付,致使罪犯在违法留所服刑期间又实施犯罪,产生牢头狱霸等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在渎职罪中增设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罪。
二、缓刑犯再犯新罪能否构成累犯
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能否构成累犯。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表现的掌握,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所以,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