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制作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由法院书记员制作的记载全部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由于它是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的依据,也是二审、再审的依据之一,因此,必须记载清楚、准确和如实,并交由审判长审阅,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证言的部分交由证人确认签名;庭审后还要交由当事人阅读,认为无误的签名或盖章。
二、违反法庭秩序应当如何处理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