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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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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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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处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18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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