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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问题

刑事责任           阅读:54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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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刑的数罪并罚问题

罚金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对数个附加刑同为罚金的如何决定应的罚金数额,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对罚金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对每罪的罚金数额及数罪中罚金的总和是否可以超过个人全部财产数额规定不明。

如果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数额超过了其个人的全部财产,不仅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罪犯服刑改造,也不利于其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因为在刑满释放后,其劳动收入还会被作为罚金被追缴。罪犯会对社会产生厌恶甚至敌对情绪,不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问题。对于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其中一个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在决定执行时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可。但是,如果一人犯数罪,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均为有期刑,那么在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时,是对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简单相加,还是在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刑中最高期限以上总和期限以下决定执行规定不明。

再者,对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外,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期限也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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