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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           阅读:39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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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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