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在多长时间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简易程序是如何变更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