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向哪个部门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者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是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检查、司法审判机关投案,并自愿置于其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机关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可认为是自动投案,但其主观上必须出于自愿、主动。
二.自动投案如何认定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
一是时间;
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之心,愿意接受惩处,有悔罪想法。在司法实践中,如将自首时间过分的限制,将不利于瓦解犯罪及犯罪分子主动自首。
自动投案的方式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只要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自首,有投案的诚意,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不能到有关机关讲明案情,但只要本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电信等方式投案,都属于投案自首。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种积极行为,它表明自首的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但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头无路当场投案的,或被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