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二.哪些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该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