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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构成特征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阅读:85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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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是一类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仅次于国家安全犯罪。因为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的严重破坏,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97刑法吸收了上述两个决定和《铁路法》、《枪支管理法》中的内容,从114条到139条共26条规定了41个罪名。从内容上看,在保留原来23个罪名的基础上,新增15个条文,18个罪名。主要是:

(1)将单行法律、法规的相应内容纳入本章,主要罪名有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

(2、)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增设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3)扩大了部分犯罪主体范围。例如单位可以成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取消对交通肇事罪必须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的限制,使其扩大到一般主体。

(4)规范了一些用语,使表述更加准确,规定更加周延,便于对犯罪的司法认定,如将飞机改为航空器等。

9.11事件后,为了适应反恐斗争的需要,200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了必要的修订,把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等。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公共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有质和量的规定性。从质上来说,公共安全包括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工作、生活安全。从量上来看,公共安全是:不特定的多数。所谓不特定是相对于特定而言,是指危害行为侵害或者可能侵害的犯罪对象以及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或者不明确性,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的具体财产,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如在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上放炸弹,在居民区放火等。

二是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多少都具有不特定性。即其所造成的后果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以及数量之大均为人们难以预料的。如在公用水井里投放毒物。此类行为一经实施,在本质上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毁损,行为人在行为前对其无法预料和控制。

如一把火能够烧毁多少财产,一颗炸弹将炸死、炸伤多少人,在行为前都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所以,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即事先确定的人身或财产,行为人能够控制其危害范围的,其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类犯罪。而侵犯人身权利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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