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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起算日

强制措施           阅读:127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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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公安机关使用该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比较多。

第二种:共3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三种:共5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种:共7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2月(省检批、决)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五种:不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约束的案件

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侦查羁押起算日

侦查羁押起算日的两种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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