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其次,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这就决定了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既不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又不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再次,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二、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酌定减轻。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措施是了结案件、进行善后处理的办法,不是刑事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