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
法庭笔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根据。如实而准确的法庭笔录,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审判人员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上诉审和再审人民法院处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二、制作庭审笔录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本笔录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