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住他人房屋构成受贿罪吗
要查明了该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借用、占用或者消费的数额达到法定数额,即可以犯罪处理。具体操作中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 长期借用住房、小汽车、移动电话,或者居住他人出钱装修的房屋的,数额的计算应为使用的年限乘以每年的折旧费,假如还有代交的费用,如汽油费、保险费、养路费电话费等,应该加上。
2. 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别人代为付款的旅游、各种消费,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以别人付款的数额为受贿的数额。但假如是别人陪同消费的,应该将别人应消耗的数额除去。
3. 上数几种情况中,假如数额没有达到5000元以上,不以犯罪处理,由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但假如是别人付款进行色情消费,并为别人谋取了利益的,可以视为严重情节,即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也可以以犯罪处理。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许多情况下并不亲自接受财物,而是由其家属出面,收受财物。这种情况下的家属到底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我认为,应该谨慎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注意到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客观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即使是明知的,并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行为,光凭这些是不能定罪的。只有当家属是积极地参与,并且帮助的情节非常严重,才能定罪。
具体表现如下:
1、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策划,由家属传递信息、勾结关系、接纳财物、甚至事后转移赃物,毁灭罪证,掩饰罪行等。这时,家属构成了受贿罪共犯的帮助犯,是从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家属不时的诱导、劝说、催促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教唆下产生了受贿犯罪的意图,并实施了受贿行为。这里,家属构成了受贿罪共犯的教唆犯,应承当从犯的次要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家属仅有代为接受财物行为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而与其共享等行为,是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否则,就扩大了打击面。恐怕一罚国家工作人员,就必罚家属。明显超出了刑法中受贿罪的惩罚目的。
